竞价采购公告
因华电汕头项目采购需要,我司拟采用竞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26年3月19日12:00前将响应文件提交至“中国电建阳光采购网”(网址为http://bid.powerchina.cn/index,以下简称“阳光采购网”)。平台注册等相关问题可咨询平台客服。
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26年3月19日12:00前(北京时间)在数智化平台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若对本竞价项目采购要求等有疑问的,应当于26年3月19日12:00前(北京时间)通过阳光采购网向采购人提岀答疑问题。
一、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注: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汕头热电阻温度计压力表清单中供货范围相关内容。
二、竞价规则
1、本项目采用逆向竞拍报价方式,竞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多次通过阳光采购网进行竞价,竞价截止时间之后不再接收报价。竞价最小幅度为500元(即供应商在除首次报价外,每次进行竞价时所报价格不得高于:目前最低价-竞价最小幅度),供应商在参与每次竞价时均需上传最新版签字盖章的响应文件,才算有效竞价。
2、竞价截止时间:26年3月19日14:00前(北京时间)
3、限备注短名单中的产品。
三、采购要求
1、竞价供应商需对所有分项进行报价,并写明单价及总价,综合单价里包含但不限于供货范围内产品供货、包装、发运、现场交货、现场指导安装、现场调试指导、参加试验运行和协助交接验收等。运费按到达项目指定地点交货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2、交货期:2026年12月31日
3、交货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航都路80-86号
4、供应商资格要求:响应人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具有火电项目3年的供货业绩且与已投入运行,并无质量问题。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供应商应为生产厂家,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供应商为代理商,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
5、质量标准或要求:行业标准
6、质保期:从产品安装完毕投入正常运行后12个月。
7、付款比例:合同签订后,乙方安排生产备货,接到甲方发货通知后,乙方发货,且乙方应在提交货物的同时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到验收合格后,甲方于3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90%货款,其余10%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内无质量问题,期满后支付给乙方。
以上付款,买方将以电汇、银行承兑、建行E信通等方式支付,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符合买方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不视为违约。
8、履约要求:初次合作或无合格供应商评价记录的供应商需在签订合同10 日内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如无法提供履约保函,应采用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担保功能的替代方式。在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有应付账款的可以以等额应付账款做为履约保证金,不再提供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合同履约结束。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前,须在阳光采购网向中国电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申报认证供应商资格(同时需向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申请线下合格供应商录入,联系人:蒋经理 仪器招标采购https://www.17bid.cn)
9、报价单不得提出其他支付方式,否则作废标处理。
四、报价明细表详见附件。
1、算术错误修正: 报价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按以下原则修正:
(1)报价清单中的单价乘数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符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
(2)若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符时, 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总报价。
2、报价有效期:90 天。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航都路 80 号
邮编:201316
联系人:蒋超
电话:仪器招标采购https://www.17bid.cn
电子邮箱:807396689@qq.com
六、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电话: 仪器招标采购https://www.17bid.cn
电子邮箱: 807396689@qq.com
七、纪检监督机构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仪器招标采购https://www.17bid.cn)提出投诉
八、合同模板
采购合同
买方: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合 同 号: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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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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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料编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交货时间 签订日期:20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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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料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交货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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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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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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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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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价含13%增值税,含乙方将合同产品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及乙方应缴纳的税费。
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1.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甲方公司技术要求向甲方提供质量可靠,满足要求的全新产品。
2.产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若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乙方应按高于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技术标准执行。
3.乙方承诺交付甲方的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及知识产权纠纷,同时不涉及任何第三方利益纠纷,凡因此出现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随设备配件、配件工具提供:发货清单,合格证,试验报告等。如有约定应同时提交质保资料。
四、包装:乙方交付的所有产品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以便产品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交货地点。
五、交货时间和地点:
1.乙方应按以下时间和地点将产品交给甲方(包括甲方指定的其他方):
(1)交货时间:见上表中交货日期或按照甲方通知分批交货。
(2)交货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航都路80号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仓库或买方指定交货地点。
满足产品安装使用所需的图纸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各 1 套,乙方应随产品一并提交甲方,否则视同延迟交货处理。
2.产品的实际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最后一批产品包括备品配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3.乙方承担产品交付给甲方之前的损毁、灭失风险。
六、运输:乙方负责产品运输,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七、到货检验:
1.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甲方将对产品的包装、外观及数量进行检验。如发现产品由于乙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2.上述检验为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乙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均不能视为乙方按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质量责任的减轻或者解除。
八、安装和质量保证:
1.产品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充分配合。
2.如果产品安装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需要进行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乙方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
3.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从产品安装完毕投入正常运行后12个月(含本数)。在质量保证期终止之前,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对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上述质量保证期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
4.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乙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产品停运时,产品的质量保证期自乙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产品部分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产品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5.在产品生命周期内,卖方应当按买方要求负责所售产品的维修、维护、备品配件的提供等售后服务,并对软件、后台服务类等无偿提供备份服务。
6.卖方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影响买方或者买方供货的最终用户正常使用的,卖方应按照买方通知时间及方式完成维修或更换。如卖方未按买方通知时间回函并处理质量问题,或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产品“三包”服务的,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更换,所发生的差旅费、维修费、材料费、产品采购费等全部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从买方应付卖方款项中直接扣减,不足部分卖方另行赔偿。
7.为了维护产品市场,避免因质量问题扩大损失,买卖双方如对质量问题原因发生分歧,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优先完成质量问题的处置,恢复产品正常使用。后续买卖双方再协商质量责任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责任并由责任方承担鉴定费用。
九、退换货约定:
1.甲乙双方确认在乙方发出每批产品前,甲方有权对产品名称、型号、数量等具体技术指标和参数进行变更的权利,但甲方最迟在乙方发货前一天将变更书面通知乙方,对于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同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细约定。
2.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可将乙方送到的货物(未装配使用过的,非甲方定制货物),可以进行退换货处理,对于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同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细约定。
十、支付
1.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乙方安排生产备货,接到甲方发货通知后,乙方发货,且乙方应在提交货物的同时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到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货款,其余 %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内无质量问题,期满后支付给乙方。
2.付款方式:以上付款,买方将以银行转账、银行承兑、电建集团承兑、电建保(期限为24个月以内)、E信通(12个月及以内)等方式支付,在买方每次付款前(不含预付款),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符合买方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不视为违约。
3.乙方提交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以下要求开具:
付款单位名称: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51324106500
开户行:建行航头支行
账号:31001981416050007603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路80号
电话:021-33758800
4.尽管有上述规定,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规定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周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迟交产品金额1%的迟延交货违约金,不满1周按1周计算。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终止部分的合同价款(如有);在第(2)、(3)种情况下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终止部分合同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
(1)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总价的10%;
(2)乙方提供的产品完全不能使用;
(3)乙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无法供货;
(4)乙方出现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后在限定时间内仍不改正的。
甲方终止合同的,有权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本合同产品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产品由于设计或制造等原因产生潜在隐患,虽在质保期内未被发现,但一经发现,乙方均应无条件免费对产品进行改进。乙方造成甲方损失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约定质保金情况下,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不足合同总价5%的,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造成损失超过质量保证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乙方的责任,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
(2)未约定质保金情况下,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不足合同总价5%的,乙方应赔偿甲方10%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支付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并不免除乙方的责任,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
十二、不可抗力: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在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十五、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合同的日期为准。
十六、份数:本合同正本4份,甲方3份,乙方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特别约定: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因乙方单方原因解除合同,则乙方赔偿甲方不低于合同总价 30 %的违约金。乙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存在违犯本合同之规定的现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按第13条执行 。
十八、合同附件: 《技术协议》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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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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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路80号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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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同 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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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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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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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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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建行航头支行 |
开户银行: 室 ͨҸАí֧А ͨҸАí֧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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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31001981416050007603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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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91310115132410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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