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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静旺电子产品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6-07-10拟建项目四川 - 泸州市 - 泸县 关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7月10日我局对四川静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静旺电子产品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7月10日-2026年7月2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邬能胜

电 话:0830-***2050

地 址:****路****号****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区11-12号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川静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21MAKDUWUP1A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曹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静旺电子产品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泸县建函〔2026〕16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静旺电子产品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四川静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静旺电子产品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路****号,租用四川德康模具有限公司现有厂房500平方米,购买数字示波器、甄别系统、***平台、电源负载、测试电源等仪器,配套负压除尘设备、人工拆解台等。项目建成后,实现年拆解电子产品10万台(件)。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8.7万元。

项目经泸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606-510521-04-01-785388】FGQB-0657号),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以及所在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设食宿;不涉及焊接、维修。拆解区共设置2***平台***平台进行,清灰废气负压收集,经设备自带脉冲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加强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落实无组织废气排放管控措施,减轻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车间采用干式清洁方式,生活污水依托德康模具有限公司***网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基础,利用建筑墙体隔声,加强管理及设备保养维护,确保噪声达标且不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不可利用零部件暂存后全部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卖至废品收购站。废电路板、废机油、废含油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除尘器收集粉尘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对危废贮存库等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六)全面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及物资,加强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七)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表》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加强监测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八)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总量控制: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项目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应主动进行排污许可申请。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本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

许可决定日期

2026/7/10

有效期自

2026/7/10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0083509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MB1617512Y

备注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7bid.cn/view/13154/qnOhSp8BMqitpwL5Mcl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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