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谈判公告
谈判编号:CRCEBG5-202608-JZTPCG-001(2)
1.采购条件
项目1.新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高速铁路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20〕1671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成达万高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采购人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成达万高速铁路强电工程项目部。
以上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采购人所需:减震垫进行竞争谈判。
2.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项目概况
项目1.成达万铁路资营段自资阳西站(不含)至营山西站(不含),正线长度约224km。线路西起成宜高铁资阳西站(既有),经乐至、遂宁(不含)、蓬溪南、南充北(不含),终到营山西站(不含),共两站五区间,竣工日期 2027年9月30日。主要施工内容包括电力、变电、***网及配套房屋等工程。
2.2采购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采购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谈判公告附件1《采购物资包件清单》,本次竞谈一包一谈。
2.2.2 竞谈方式:采用国内竞争谈判方式。
3.竞谈依据
3.1本次竞谈的依据为:
(1)《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试行)》(中国铁建供应链〔2025〕106号)、《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供应商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竞谈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竞谈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 通用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财务能力: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2023年至2025年财务报表,新成立的公司(2025年7月以后成立的)仅需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竞谈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3)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商须具备谈判物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代理商需出具制造厂出具签字盖章的授权函或代理证明资料。
(4)质量保证能力:采购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详见专用资格要求;
(5)履约信用:2023年1月至今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竞谈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竞谈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范围内,不在《中国铁建行贿人黑名单》范围内。供应商须提供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1***网( http://****.gov.cn)诉讼及仲裁的查询结果。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
(6)其他要求:
①供应商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函或采购物资生产厂家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竞谈,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竞谈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本次竞谈接受代理商参与。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竞谈。
*④下列情形拒绝报价:***网站查询供应商关联关系,且经评审委员会评定认为属于相互串通报价的行为。
4.2.2 专用资格要求
见采购物资包件清单对应包件资格条件
5.合同主要条款及事项
5.1标的物名称:各包件所列物资及其购置、运输、交验。
5.2价格:价格依据投标人的报价。报价须含购置、运输、交验的全部费用,为到站交货价。
5.3数量:依据包件所列数量。
5.4付款方式:
5.4.成达万项目:付款方式为到货验收合方式为到格并取得厂家所***网银方式支付95%。收取履约保函10%,质保金5%。
5.5交货期:以供货通知单为准。
5.6交货地点:
川藏项目: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始阳镇乐坝村,具体交货地点以供货通知单为准。
成达万项目:主要交货地点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四川久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具体交货地点以供货通知单为准。
5.7交验: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
5.8验收标准:参照3.技术要求。
6.谈判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平台(www.****.cn)注册会员,***网上报名、支付标书费、下载电子谈判文件。
6.2谈判文件售卖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10时00分。潜在供应商须在谈判文件***平台(www.****.cn)注册报名。
6.3本次竞谈一包一投,包件划分情况见谈判公告附件1《采购物资包件清单》。
6.4谈判文件每包件售价见谈判公告附件1《采购物资包件清单》,售后不退。
6.5获取购买谈判文件发票的方式:***平台(www.****.cn)自行申请。
7.响应文件的递交
7.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09月03日9时30分。
7.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平台(www.****.cn),***平台,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7.3如采购人有需求,被评为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应无偿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纸质版响应文件内容须与电子版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8.开标
开标时间:2026年09月03日9时30分。
9.谈判时间、地点
9.1谈判时间:2026年09月03日9时30分。
9.2谈判地点:铁建云链。
10.发布公告的媒介
10.1***平台同时发布:
(1) ***平台(www.****.com)
(2)***平台(www.****.cn)
10.2 本次竞谈安排如有变化,***平台发布通知。
11.现场踏勘
本次竞谈不统一组织供应商踏勘工地路况,请各潜在供应商自行踏勘。
*12.特别说明
鉴于采购方已全面启用电子印章签订电子合同,竞标人同意,在中标(成交)后,***平台办理电子印章,并同采购方在线签订电子合同。因未办理电子印章不能在线签订合同竞标人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办理电子印章相关流程资料可通过采购人索取。
13. 采购人信息及相关方联系方式
13.1采购人及联系方式:
(1)项目1
采购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成达万高速铁路强电工程项目部
联系人:黄工 电话:159****8304
谈判文件答疑联系人:边工 电话:177****0222
13.2采购组织单位及联系方式
采购组织单位: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工 电话:028-****6095
邮箱:ws****@****.com
2026年8月26日
附件1 采购物资包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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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人名称 |
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专用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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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成达万高速铁路强电工程项目部 |
DL-21 |
减震垫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符合其经营范围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2、投标主要物资须具有有效的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3、投标物资须具有铁路客运专线正线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应的供货合同;4、投标人必须是一般纳税人;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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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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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谈判编号 |
CRCEBG5-202608-JZTPCG-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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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采购人 |
见谈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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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采购组织单位 |
见谈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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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项目名称 |
见谈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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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竞谈范围 |
附件1 采购物资包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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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交货期 |
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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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交货地点 |
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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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质量标准 |
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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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见谈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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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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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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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
分包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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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详见谈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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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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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
偏差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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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构成谈判文件的其他材料 |
澄清、补遗、修改、补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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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 |
截止时间:2026年09月01日16时00分 形式:***平台(www.****.cn),通过在线方式进行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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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采购人澄清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 |
截止时间:2026年09月02日16时00分 文件发送方式:***平台(www.****.cn)澄清补遗栏目统一向潜在供应商发布澄清补遗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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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6年09月03日9时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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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谈判文件澄清的时间 |
时间:/ 文件发送方式: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平台(www.****.cn)中查看有关该文件的澄清补遗公告及澄清文件,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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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谈判文件修改的时间 |
时间:/ 文件发送方式: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平台(www.****.cn)中查看有关该文件的修改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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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修改、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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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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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最高谈判限价 |
☑无: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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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谈判报价的其他要求 |
(1)谈判物资出厂单价指在物资的生产所在地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物资出厂前所有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相关税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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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谈判有效期 |
自谈判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120天内保持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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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谈判保证金 |
1.谈判保证金的形式:银行汇款/银行保函。 2.谈判保证金金额:详见谈判公告附件1采购物资包件清单。 3.银行汇款递交谈判保证金时账户信息如下:***平台(www.****.cn),在对应投标包件中查看,每个包件供应商对应唯一账户,递交谈判保证金时请注意区分。 4.注意事项:谈判保证金截止到账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不提供),以此作为对供应商提供谈判保证金情况进行确认的最终时间,谈判保证金逾期到账,将导致供应商的投标被否决。(谈判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否则导致投标被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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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形 |
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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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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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3年、2024年、2025年财务相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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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详见谈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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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23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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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电子响应文件编制 |
(1)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使用CA***平台(www.****.cn),具体操作规程见“供应商操作手册”。 (2)线上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统一命名为“供应商名称-包件号”。 (3)在编制电子响应文件时,涉及的每张图片内容应清晰可见。 (4)电子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根据谈判文件要求,使用数字证书(CA)在需要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和手写签字。 (5)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非平台系统原因),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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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响应文件的加密 |
根据谈判文件编制要求使用数字证书(CA)对电子响应文件加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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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6年09月03日9时30分。***平台(www.****.cn)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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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平台(www.****.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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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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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电子谈判文件解密要求 |
(1)响应文件解密时间: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至XX时XX分。(不使用AC加密) (2)各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平台(www.****.cn),完成响应文件解密,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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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平台(www.****.cn)撤回、重新上传响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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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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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开标地点:***平台(www.****.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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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开标程序 |
(1)供应商在谈判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 (2)读取已解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 (3)公布供应商名称、包件号、谈判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谈判报价及其他内容,并生成开标记录; (4)开标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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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 |
1~3个,并标明次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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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成交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平台(www.****.com)、***平台(www.****.cn)共同发布。 公示期限: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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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人 |
□是 ☑否,采购人确定成交人: 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如果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竞谈。 (2)如果增值税税率变更后,成交人不接受合同总价的调整,采购人可以按照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竞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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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履约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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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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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供应商对所有包件应一包一投,每个包件单独制作响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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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澄清修改文件解释顺序:对谈判文件两次以上的澄清、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澄清或补遗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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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出厂单价、运杂费单价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合价和竞标总价保留两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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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结算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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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1、原铁道部运基12号文规定的产品由铁****中心批量抽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包含在供应商的报价内)。 2、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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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成交人接受采购人对装车、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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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本次采购二次报价不允许超过一次报价(竞标文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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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合同签订:1.本次竞谈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单位与成交人签订供货合同。 2.鉴于采购方已全面启用电子印章签订电子合同,投标人同意,在中标(成交)后,***平台办理电子印章,并同采购方在线签订电子合同。因未办理电子印章不能在线签订合同投标人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网址:https://****.com:58082/contract/index.html#/log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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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中若有前后不一致的条款则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谈判办法中若有前后不一致的条款则以谈判办法前附表为准;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在相同条款项中内容不一致时则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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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
所有带★并加粗的文字为特别强调说明,请重点关注并参照规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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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公司的规定,本竞谈项目有关物资(下称采购物资)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竞争性谈判。
1.1.2谈判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采购组织单位: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竞谈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1.3 竞谈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质量标准
1.3.1竞谈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次采购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1)营业范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要求;
(2)许可和认证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要求;
(3)生产能力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要求;
(4)财务能力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要求;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要求;
(6)供货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要求;
(7)履约信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要求;
(8)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要求。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竞谈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竞谈公正性;
(2)与本竞谈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竞谈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竞谈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竞谈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竞谈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竞谈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竞谈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7)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竞谈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谈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9.2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材料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材料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2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相关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谈判文件作出响应。
1.11.3响应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谈判文件的全部要求。
2.谈判文件
2.1 谈判文件的组成
本谈判文件包括:
(1)谈判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谈判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谈判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对谈判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使用CA***平台(www.****.cn),要求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2.2.2采购人对***平台(www.****.cn)发出,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5日,并且澄清的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截止时间。
2.2.3***平台(www.****.cn)上发出的澄清,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2.4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谈判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谈判文件,***平台(www.****.cn)发布。修改通知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不足5日,并且修改的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截止时间。
2.3.2***平台(www.****.cn)上发出的修改,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4 谈判文件的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谈判截止时间 3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竞谈投标活动。
3.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谈判保证金;
(5)分项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谈判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相关服务计划;
(10)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谈判保证金。
3.2 谈判报价
3.2.1谈判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谈判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谈判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谈判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谈判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供应商在谈判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谈判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2 款的有关要求。
3.2.4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供应商的谈判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谈判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谈判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谈判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谈判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
3.4 谈判保证金
3.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谈判保证金格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供应商以现金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应当从其对公账户转出。联合体投标的,其谈判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小组将否决其投标。
3.4.3采购人最迟将在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供应商和成交人退还谈判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 30 日内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按谈判公告要求提供完备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满足谈判公告的要求,具备承担本包件供货的相应能力。
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以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材料。
3.5.2“许可和认证”应附谈判文件中要求的许可、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3“生产能力证明”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型号规格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4“财务能力”应附财务状况表以及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5“质量保证能力证明”应附谈判公告要求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6“近年谈判物资供货业绩表”应附供货业绩等资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7“履约信用证明”应附企业同类谈判物资用户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8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谈判物资合同情况”应附合同复印件(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3.5.9“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如有应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10按照谈判公告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文件。
3.5.11接受代理商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10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生产厂家相关情况。
3.6 响应文件的编制
3.6.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有关供货期、谈判有效期、供货要求、竞谈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响应文件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谈判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6.3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响应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响应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3.6.4 如采购人有需求,被评为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应无偿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纸质版响应文件内容须与电子版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3.6.5每个包件均应单独编制响应文件。
4.投标
4.1 响应文件的加密
4.1.1供应商***平台(www.****.cn)的要求使用数字证书(CA)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4.1.2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无论供应商中标与否,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电子版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组织单位不予受理。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
4.3.2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
4.3.3 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按本章第4.3.2项的规定撤回响应文件,并按照4.2项规定重新递交。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开标时间:同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1.2线上开标地点:***平台(www.****.cn)。
5.2 开标程序
5.2.1响应文件开启
(1)供应商在谈判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
(2)读取已解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
(3)公布供应商名称、包件号、响应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谈判报价及其他内容,并生成开标记录,***平台(www.****.cn)“开标大厅”在线开标并查看开启响应文件记录。
5.2.2谈判
(1)谈判评审小组与各供应商就技术、供货周期、价格、服务等问题进行一至两轮谈判;
(2)通过谈判后,***平台(www.****.cn)“开标大厅”上传最终谈判报价;
(3)谈判过程和谈判结果有关各方人员应进行保密,不得向其他参与本次谈判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人员透露谈判情况。
6.评标
6.1 谈判小组
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见谈判办法前附表,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平台(www.****.cn)专家库中抽取。
6.1.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人员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竞谈、评标以及其他与竞谈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谈判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谈判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谈判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谈判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成交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采购组织单位)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平台(www.****.com)、***平台(www.****.cn)上公示成交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竞谈投标活动。
7.3 成交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成交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谈判小组依法确定成交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
7.6 履约保证金
7.6.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且不超出谈判有效期的时限,根据谈判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谈判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竞谈和不再竞谈
8.1重新竞谈
8.1.1谈判文件发售截止时间止,购买谈判文件相应包件的潜在供应商少于2个的,采购人应重新竞谈;
8.1.2谈判截止时间止,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2个的采购物资包件,不予开标,采购人应重新竞谈。
8.2 不再竞谈
按8.1规定重新竞谈后,供应商仍少于2个的,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不再进行竞谈。
9.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竞谈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谈判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谈判程序正常进行。
9.5 监督
本项目的竞谈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9.6 异议和投诉
9.6.1异议
(1)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谈判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竞谈投标活动。
(2)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竞谈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七部委11号令)》提出异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竞谈投标活动。
(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七部委11号令)》,异议人须按顺序,详尽的提供以下材料,缺项的异议函件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应先将完整的加盖红章扫描件发至采购人和采购组织单位邮箱并及时将原件寄到采购人和采购组织单位处。异议函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异议人具有«营业执照» 的,附 «营业执照» 复印件。
③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异议请求及主张。
⑤异议人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与物资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⑥异议函件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附相关的真实性证明。
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函件需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异议函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6.2投诉
(1)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竞谈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拟就谈判文件、开标、公示的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按本章9.6.1项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
(3)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竞谈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4)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出现上述(3)、(4)情形的,采购人及有关部门有权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上述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将不予退还其谈判保证金。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谈判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谈判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发送邮件至邮箱 (电子邮箱地址)。
谈判小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项目名称)(物资品种)谈判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成交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建设项目名称)(谈判编号、物资类别/名称、包件号)材料采购竞谈的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人。
中标价: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并按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采购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成交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成交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建设项目名称)(谈判编号、物资类别/名称、包件号)材料采购竞谈的响应文件,确定(成交人名称)为成交人。
感谢你单位对竞谈项目的参与!
采购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谈判办法(经评审的最低谈判价法)
谈判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谈判方法 |
成交候选人排序方法 |
按照经评审的最终谈判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并标明排序。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 |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 |
||
|
联合体供应商(如有) |
提交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
响应文件的编制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6项规定 |
||
|
响应文件递交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2款规定 |
||
|
响应文件内容的完整性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1.1项规定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范围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
生产能力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财务能力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供货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履约信用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
谈判材料制造商的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谈判材料制造商的授权书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谈判报价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谈判内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
谈判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
谈判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谈判材料及相关服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
|
交货条件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物资需求一览表的要求 |
||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制造厂授权函、谈判报价表、物资描述表、成本分析表 |
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并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
谈判物资规格型号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物资需求一览表的要求 |
||
|
谈判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
提供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检验报告 |
||
|
生产组织供应能力 |
符合谈判文件的相关要求 |
||
|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物资合同 |
对本次竞谈履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
||
|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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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和检验设备 |
满足生产能力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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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详细评审内容 |
详细评审标准 |
|
|
2.2.1 |
详细评审标准 |
谈判报价的评定 |
(1)本次评标价以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予以评定; (2)谈判报价按照谈判小组根据本章节3.1.3条款修正的修正值予以调整,供应商应被视为受此约束。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过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3)谈判报价分析:谈判小组根据本章节3.2.2条款对谈判报价进行评审,审查谈判报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或超出采购人可以接受的价格。 (4)本次谈判报价分两次报价。 经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拒绝接收处理。只有通过了所有评审的供应商才可进行第二轮报价,谈判评审小组按谈判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响应文件。谈判评审小组按照各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序,与各供应商就技术、供货周期、价格、服务等问题进行一至两轮谈判。 供应商每一轮谈判报价不得高于上次谈判报价,若出现上述情况,采购方将按恶意竞价进行处理,取消其谈判资格。 通过谈判后,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对其报价作最终修改,作为最终竞谈报价。谈判过程和谈判结果有关各方人员应进行保密,不得向其他参与本次谈判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人员透露谈判情况。 (5)如出现评标价并列情况的,则以供应商注册资本金大小进行排序。如出现注册资本金相同的,则以供应商提供的经评审有效的财务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大小进行排序。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谈判小组对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根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价的评定,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但谈判报价低于其成本或超过采购人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谈判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谈判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谈判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谈判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谈判小组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1)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2)不接受谈判小组根据本办法对谈判报价进行修正的;
(3)未按谈判小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响应文件中使用虚假材料的;
(5)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谈判文件的偏差超出谈判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6)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3.1.3谈判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谈判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谈判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谈判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谈判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1.4重大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那些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的条款,如接受将不能实现竞谈的目的,或将妨碍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公平比较的偏差。响应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1)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制造厂授权函、谈判报价表、物资描述表、成本分析表价表进行签字并盖单位章的;
(2)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委托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的情况)
(3)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适用于代理商投标的)
(4)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谈判有效期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
(6)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或所提交的谈判保证金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7)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谈判报价(但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或出现折扣报价的(适用于不接受折扣报价的);
(8)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填写谈判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的;
(9)谈判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
(10)谈判物资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等与“物资需求一览表”不符,且不能满足竞谈要求的;
(11)投标价(包括分项报价、单价)低于成本价,或投标价/修正后的投标价(包括分项报价、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12)出现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减少或减轻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等;
(13)响应文件的编制内容不完整、出现重大漏项的;
(14)不接受报价修订和评标价的评定的;
(15)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要求有实质性偏差的;
(16)供应商信誉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
(17)响应文件出现不平衡报价的;
(18)谈判文件规定可以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况。
3.2 详细评审
3.2.1谈判小组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内容进行评审。
3.2.2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谈判报价,使得其谈判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谈判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响应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谈判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谈判小组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外,谈判小组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推荐成交候选人:谈判小组对通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标准的供应商,按照经评审的谈判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3个成交候选人。
3.4.3不推荐成交候选人:(1)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2)供应商经最大中标能力评定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被推荐为其他包件的第一成交候选人之后,本包件无其他进入详细评审的供应商可供推荐的。
3.4.4中标能力:对于同一供应商在同类物资2个以上包件中均具备履约能力且价格均为最低时,谈判小组应根据该供应商的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评定其最大中标能力,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在该供应商最大中标能力内,推荐其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其他包件依序推荐其他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
3.4.5谈判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
3.4.6成交人的确定:
在被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序第一者为成交人。如果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按成交候选人排序依序确定成交人。
3.5否决所有投标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包件,谈判小组可以否决该包件的所有投标,
(1)供应商都不能通过评审;
(2)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包件;
(3)经谈判小组证实供应商串通投标损害采购人利益的;
4.评标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4.1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谈判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4.2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人员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竞谈、评标以及其他与竞谈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4.3公开开标后,直至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供应商或与该评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漏。
4.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能导致供应商的投标被否决。
4.5评标工作结束后,与评标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投标函、评标资料、谈判办法、演算草稿纸和数据信息记录等必须全部交回。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
采购合同
项目经理部名称: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合同协议书
招标编号:
合同号:
买方:
项目名称:
卖方:
根据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 包号(项目编号: )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均为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2)招标文件(含答疑修改等资料)或竞谈文件;
(3)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物资采购清单;
(6)经双方确认的技术文件、会议纪要、承诺书、补遗、澄清资料;
(7)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通知书;
(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 ,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 。遇到税率调整,不含税金额不变,税率相应调整,乙方开具的发票不等于甲方应支付的货款,具体金额以双方实际结算为准。(详见《物资采购清单》)。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买方可根据现场施工需要对货物数量进行增减,但货物单价不变,最终结算价款以买方实际接受的货物数量为准,双方根据最终结算数量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前的税费、包装运杂费(含保险)、设计联络费、设备就位费(即现场卸车费)、验收配合费、维护保养费、上道检测费(即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后买方根据施工需要检测的试验费由卖方支付),工厂监造费、安装指导费、技术服务费(含培训)、安装开通调试费、保险费等,以及卖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
4.交货期限: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30日内按买方要求全部供货。具体交货批次和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
5.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按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支付,支票□、网银支付£、电汇凭证□、商业汇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供应链债务凭证□。贴息费用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卖方纳税人身份为: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卖方向买方提供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7.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对合同有其他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合同专用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份,买卖双方各执 壹份;副本肆份,买方执叁份,卖方执壹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同意采用电子合同形式签订。
10.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时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现场联系人: 现场联系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到站价单价(不含税) |
到站价单价(含税) |
到站价合价(不含税) |
税率(%) |
税额 |
到站价合价(含税) |
发站 |
交货地点 |
备注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1*2 |
4 |
5=3*4 |
6=3+5 |
丁 |
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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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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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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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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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物资采购清单
金额单位:元
说明:1、本清单中的到站价格包含货物到达买方指定运达目的地的包装、运费、保险、装卸、调试以及伴随服务的所有费用。
2、供货时间、地点和数量以买方具体供货通知为准。
3、最终结算数量按照实际交付合格数量结算。
4、如实际采购设备数量超过合同约定数量的,由双方依照以下标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签订补充协议时的市场价格相比本合同价格较高时,乙方承诺按本合同价格标准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如签订补充协议时的市场价格相比本合同价格较低时,乙方承诺按签订补充协议时的市场价格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2)“合同金额”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含税价格。
(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配合、提供技术援助、培训指导、委托试验、生产监造、发运交接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指本合同书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6)“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7)“监理单位”指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8)“天”指日历天。
(9)“公章”指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项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围。
3.2非经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物资交付后30日内,卖方应无条件将其原件及复件归还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索赔。如有发生,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罚款,因涉诉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以及买方采用替代产品所支出的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尽快重新安排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任前,原卖方代表应继续承担合同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本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计划。
6.2卖方收到月供应计划后2天内,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需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买方的供应计划,每月向买方提交一份进度报告。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6.4具体交货批次、时间和地址以买方《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通知书》为准。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合格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买方接收物资的必要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规格、数量或重量等的最终检验结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 如技术规格书中对检验、测试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卖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由卖方负责安装的货物,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至安装完毕交付买方使用前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物资接受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运输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对货物接受以买方向卖方出具的货物验收单据为准。
9.3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运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将合同号、物资类别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收货人。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以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货物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
补救以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
10.3买方抽样复测以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一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相应检验费用。
10.4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5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安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卖方在卖方厂房或在现场就所供物资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买方要求卖方提供其他替换备件的,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替换备件与原备件具有相同或更高的质量。
12.2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发票
13.1买方付款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并保证发票的真实、合法、有效,卖方未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买方有权拒绝任何一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3.2卖方发票的提供时间:发票原则上随货同行,或者在每批货物送达后10日内提交给买方签收。
13.3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任何一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卖方重新开具。
(3)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4)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4.合同结算和付款
14.1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0 %的预付款,但卖方必须提供相同金额的预付款发票和基本户银行开具的预付款保函。
14.2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地点交付货物并经验收合格后,凭以下所有的单证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付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具经买方认可的验收签认结算单(点验单)。
14.3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14.2所列单据后,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此作为支付依据,在扣除预付款后,支付卖方所交付物资款项至95%(含预付款)。卖方应对所提供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发现单据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形的,买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要求卖方返还已收到货款直至其提供合法、有效单据时为止,该等情形下买方拒绝付款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交付物资款项总额不足以抵扣预付款时,待交付物资款项总额累计达到预付款后再行支付。
14.4支付方式:买方按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支付,支票□、网银支付R、电汇凭证□、商业汇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供应链债务凭证□。
14.5工程开通后,买方向卖方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其他应结算款项。支付方式:买方按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支付,支票□、网银支付R、电汇凭证□、商业汇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供应链债务凭证□。
14.6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质量保证期满3个月并确认交付货物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买方在30日内无息支付卖方。如发生纠纷,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14.7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但因甲方的业主计价拨款延迟、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5.保证
15.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5.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5.3 买方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否则承担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5.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或者其他未交付买方前既已存在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全部负责。
15.5卖方对其交付的物资,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如买方因使用合同物资收到第三方诉讼,卖方应在买方协助下,自行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任何费用损失。
15.6卖方基于本合同关系,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债权的义务。如买方因与卖方的本合同关系收到第三方诉讼或仲裁,由卖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对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声誉、经济损失。
15.7买方将物资转让给第三方,卖方对买方的质量、知识产权等保证责任延展至第三方。
15.8买卖双方均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合作,不得开展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16.质量保证
16.1质量保证期为新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CDWQDJC-1 标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
16.2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_5__%,从买方支付卖方第一笔款项时由买方累计扣留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比例为止。
16.3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6.4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6.5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返回按照14.6条的规定进行。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6.6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合同物资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但买方或者最终用户的损失是由于产品内在缺陷造成的,卖方仍要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如买方因此承担对第三方赔偿责任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
16.7监造
(1)买方对“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2)买方可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8对超出质保期但未使用的物资,买方在使用时发现为不合格产品,经双方核实确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造成,卖方应依照买方要求进行退货或换货。
17.变更及合同修改
1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可以依据工程进度提前15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17.2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10天,买卖双方可针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提出延长合同有效期要求。双方同意延长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有效期相应延长至双方约定日期。
17.3.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物资单价调整合同金额。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更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7.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招标相同规格的中标单价确定单价,如果没有相应规格的单价,可以由买卖双方比照相近规格的报价协商确定出厂单价。
17.5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应执行;卖方如需延长履约时间应书面申请,买方同意后执行。
18.分包条款
18.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合同分包或者转包。
19.索赔
19.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5%的违约金,并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金、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它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者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或者修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者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如因更换或修复缺陷物资,导致卖方无法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承担误期赔偿费。
19.2 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30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
19.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视为被卖方接受。
19.4 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5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双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
(2)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发票,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赔偿买方因此提前支付的税款而造成的损失。
(3)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合同约定的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9.6若卖方未按买方供货通知提前所供的物资、多供的物资,买方有权拒收,若代为保管,卖方应支付保管费、保养费等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9.7买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迟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付款部分的 0.1‰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 5‰。如因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价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卖方完成合同义务并赔偿买方损失。
20.供应延迟赔偿
20.1供应延迟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执行分期供应订单出现下列情况:
(1)提供物资品种或规格与供应订单要求不符,影响买方项目进度;
(2)不能按期交货或交货期内提供物资数量不能满足订单数量要求;
(3)交货地点发生错误;
(4)卖方提供的物资质量不能满足买方要求,且不能按时提供退换的。
20.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在该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和可能拖延的时间报告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和通知卖方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20.3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卖方延迟赔偿标准为每延误一天,按照未交物资到站价值的百分之一(1%)计扣,至卖方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为止。
20.4当延期赔偿金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时,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1.终止合同
21.1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7.5、20条所约定的同意延长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3)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发票或未能根据合同19.5条款约定的内容在买方指定时间内整改;
(4)如果卖方所提供物资存在质量问题且被监督部门禁止使用或强制召回;
(5)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订立、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1.2第23.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1.3款规定办理。
21.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1.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履约保证金
22.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2.2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
22.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至买方工程验收交付之日。
22.4履约保证金在买方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30天之内无息返还。
22.5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函有效期相应延长。
22.6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2.7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3.不可抗力
23.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3.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若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3.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或自不可抗力时间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仍无法消除影响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终止合同不影响履行部分的效力。
24.税费
24.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5.通知与送达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电话变更或其他变化,应当在变更或发生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送达地址:****路****号12栋。
乙方送达地址: 。
26.争议的解决
26.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先向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内部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经仲裁、调解仍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申请时该仲裁委的仲裁规则。
(2)依法向 买方法人公司注册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适用法律
27.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8.其他特别约定
28.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28.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其按照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债权等部分或全部通过转让、抵押等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但不仅限于办理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若转让的,转让行为对买方不发生效力,且卖方应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卖方已清楚了解并知晓该条款,并予以认可。
28.3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工作成果和资料。
28.4卖方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合同义务,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卖方自行负责,与买方无关。
28.5卖方已知晓买方的项目经理部及职能部门签署的任何合同或做出的关于担保、抵押、质押、借贷等情形均属无效,买方不承担任何履约义务。
28.6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事前向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内部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的,违约方应承担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附件
附件1:诚信合规协议
附件2: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拖欠企业账款登记(投诉)平台
附件3:仲裁调解申请书
附件1
诚信合规协议
双方同意,本协议是双方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愿共同遵守。
一、 公务人员的定义
本协议中的“公务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单位的下列人员:
(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机构授权行事的人士;
(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四)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
二、 遵守反腐败法律
乙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本协议约定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乙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
(一) 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
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
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
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
4.协助乙方、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
(二) 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
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三、 持续义务
乙方在此声明并保证:乙方和乙方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 公务人员参与
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乙方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此处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员工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或员工成为公务人员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
五、 无私设资金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相关。
六、 合规声明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提供其遵守反腐败法律的年度合规证明。
七、 赔偿
乙方承诺:甲方及其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及股东不承担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损失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八、 终止权
根据可靠消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陈述或有正当来源的新闻报道,如甲方认为乙方已实质性违反其在本附件中的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视为乙方实质违反本协议。无论乙方是否因为违反反腐败法律而获罪或受到其他惩罚,甲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承担罚金或对乙方支付赔偿。
九、 审核权
乙方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同意,经甲方事先通知,甲方或甲方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乙方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甲方及其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应由甲方独立承担。
十、 费用
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应完全由乙方承担,甲方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
十一、 调查通知
乙方同意,如其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甲方;此外,如乙方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甲方。
咨询举报邮箱:fl****@****.cn。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2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拖欠企业账款登记(投诉)平台
一、投诉联系人、电话及专用邮箱
二、投诉信息登记(投诉)平台
附件3
仲裁调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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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申请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内部仲裁调解,保护您的合法权利,请填写本表。本表所列内容是您提起申请以及仲裁调解案件事实所需,请务必如实填写,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证明您身份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2.证明您主张的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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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仲裁 £ |
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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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内部单位间可兼选,外部客商或自然人请选择调解,在方框内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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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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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名称(自然人填写姓名):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注册地/登记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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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送达信息 |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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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名称: 住所地: 注册地/登记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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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项目 (如有则填写) |
项目负责人 (如有则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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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如有则填写) |
名称(自然人填写姓名): 住所地: 注册地/登记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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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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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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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了解的证明人 (如有则填写) |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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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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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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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状人(签字、盖章):
日 期:
第五章 供货要求
一、物资需求一览表
采购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成达万高速铁路强电工程项目部
谈判编号:CRCEBG5-202608-JZTPCG-001 包件号:DL-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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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资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 |
数量 |
技术标准及要求 |
交货状态及条件 |
交货地点 |
收货 |
交货日期 |
|
|
单位 |
交货状态 |
交货条件 |
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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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阻燃减震垫 |
700*20mm |
m |
112360 |
见“第五章:技术规格书” |
外观质量以及包装完好,符合各项技术指标。 |
汽车运输至买方指定工地落地交货,由卖方负责卸货,随车附带出厂资料以及质量证明文件 |
具体交货地点以供货通知单为准 |
四川省南充市四川久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结束 |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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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以上所有包件物资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在实施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数量、规格、型号应以买方下达的发货订单为准。
2. 供货时间为根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时间,实际供货时间可能有一定调整,实际供货时间以买方发货订单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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