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淮钢管轧管厂环形炉节能改造及炉顶保温层修复项目公开寻源公告
天淮钢管对轧管厂环形炉节能改造及炉顶保温层修复项目进行供应商公开招募,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一、采购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天淮钢管轧管厂环形炉节能改造及炉顶修复项目
2.采购标的概况及范围
第一部分:环形炉节能改造
(1)更换环形炉空气换热器。
(2)在炉子的五个加热段每段增加1套氧化锆氧分析仪,用于连续在线测量该区域烟气中的残氧含量。
(3)在炉子的五个加热段每段沿炉宽、长度方向增加布置4个热电偶,共计20个热电偶。
(4)燃烧控制自动化系统安装及调试。
(5)增设SNCR脱销系统,改造后NOx排放量≤150mg/Nm3。
第二部分:环形炉炉顶保温层修复
(1)2区、3区、4区、6区、7区及出料区炉顶原保温层的拆除及清理、重质工作层表面裂缝修补,保温材料的铺设。
(2)炉顶保温层施工厚度≥150mm,改造前后所有温度评测点的平均温度下降超过30℃。
3.建设或交货地点: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
4.项目类型:工程,设备、施工总包。
5.项目要求:
(1)工程期限:停炉后绝对施工工期9天(不含炉体点炉升降温时间)
(2)施工地点: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
(3)质量/技术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
二、报名资格要求
1.具体资质要求:
施工资质: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工程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要求:报名单位必须有三年内加热炉本体或附属设备供货及施工(耐材砌筑、建安施工)总承包成功业绩。
3.施工方需符合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准入条件(附件1),准入材料踏勘现场时提供。
4.需遵守我公司建筑垃圾处置要求。
5.在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依法纳税、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公司。
6.应标公司需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誉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过往招投标中无廉政违法违纪记录。
三、咨询和报名
(一)报名联系方式:袁先生022-****1268(招标部电话)
业务联系方式:汪先生 0517-****0679(业务部门电话)
(二)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6月15日
(三)报名地址:
https://****.com:58080/beps/login.jsp(***平台)根据报名要求提供附件,并登录后完成基本信息的填报。
1.名称:项目名称+企业简称;
2.具体资料如下:
(1)提供营业执照
(2)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3)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提供近三年参与同类项目的相关业绩
(5)提供邮箱,用于后续事项通知。
备注:以上资料需扫描为pdf(不可加密)
2、报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报名单位须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等黑名单。
3、投标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现场踏勘
经甲方邮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资料(附件1)电子版资料需加盖公章(已有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的“相关方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结果”合格供方无需提供),现场踏勘联系人:汪先生 0517-****0679
备注:需提前一天报备预约进厂
四、备注
1.报名后经过本公司资格初审,***网站告知。
2.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网站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告人提出,公告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上述时间以外的异议,公告人将不予受理。
3.异议需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形式答复,异议处理电话:022-****2226(招标部电话);邮箱:tg****@****.com(招标部邮箱)。
4.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正式文件为准。
5.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保留最终解释权。
公告单位: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2026年6月9日
附件1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为进一步加强相关方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控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项目安全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发(承)包/揽单位
发包\委托单位(甲方):
承包\承揽单位(乙方):
第一条 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点与范围:
(三)项目承包主要内容:
(四)项目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可附页)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甲方管理责任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和环境,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3.向乙方提供外包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对乙方安全生产条件、资质和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核,不将外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
(二)乙方管理责任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负责。
2.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项目,不得擅自转包其承接的外包项目。
3.严格按项目安全作业方案组织施工。
4.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真实可靠。
5.熟知并执行甲方《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第三条 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一)甲方是项目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
(二)乙方应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将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挪作他用。
(三)乙方应为从业人员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四条 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一)甲乙双方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甲方应向乙方进行外包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示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三)乙方应制定并向甲方提交项目安全作业方案,保证项目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维护、保养、检测检验设备设施,严禁使用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设施。
(四)乙方应为其派到现场的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乙方应当明确其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报甲方备案。
(六)乙方应当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连续稳定,现场人员和设备设施发生变化,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七)项目作业过程中存在交叉作业的,甲方应当对涉及的交叉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八)乙方进入危险区域或进行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接受甲方专人的现场监督。
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一)甲方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乙方项目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乙方应开展日常排查并及时治理项目施工作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三违”行为,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乙方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施工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甲方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六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
(一)甲方应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并监督检查乙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乙方应接受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作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逃生知识。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禁止参与作业。
(三)乙方常驻甲方单位作业的,甲方应当将乙方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统一管理。
(四)对于需要进入甲方提供配送、安装等服务的,甲方应当告知其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对现场危险源、逃生路线等注意事项作必要的培训或者提示。
第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
(一)应急准备
1.甲方应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2.乙方应编制与项目相适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3.乙方常驻甲方单位作业的,甲方应当将乙方的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甲乙双方的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2.甲乙双方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告。
(三)事故救援
发生事故后,甲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工作;乙方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开展事故救援。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根据各自安全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在甲方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双方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以下条款:
第九条 违约扣减
甲方相关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情况,按照《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的违章、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考核,也可从乙方业务结算款中进行相应扣减。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如若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执行发生异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若协商无法解决,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时效与双方所签订经济合同相同。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各持两份。
甲方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附件:
生产(施工)作业现场违章表现范围
一、管理禁令违章:
1、严禁未经审批、未落实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开展危险作业;
2、严禁未制定作业方案、危害介质未有效隔离、未正确通风及检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严禁未设置隔离区、未制定作业方案进行吊装作业;
4、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5、严禁新改扩建项目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或检修;
6、严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
二、作业禁令违章:
1、严禁擅自进入运转设备的影响范围;
2、严禁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或操作特种设备;
3、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绳拉设不规范、***网和安全绳;
4、严禁监护人员未到场开展危险作业;
5、严禁擅自关闭或取消设备安全联锁或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6、严禁在吊物影响范围内作业或停留 ;
7、严禁擅自停送能源介质和动力源;
8、严禁未停电、未切断动力源、未挂锁(挂牌)实施检修作业;
9、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检修时未使用防易燃、易爆工具或未采取安全措施;
10、严禁停、送天然气时未按要求对管道进行吹扫、试验;
11、严禁在坑、槽、井、沟、堆桩区域休息;
12、严禁未正确通风及检测,擅自进入有(受)限空间或盲目施救;
13、严禁吊物从人员上方经过。
三、严重违章:
1、个人站位
(1)严禁在吊物运行轨迹前、起重吊臂作业半径下站人;
(2)严禁在设备运行、禁止区域或移动轨迹范围内站人;
(3)严禁在高处临边、孔洞等区域无安全措施前提下站人;
(4)严禁在易发生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易燃易爆生产区域内无安全措施与专人陪同前提下站人;
(5)严禁在红钢运行有窜出风险(高温辐射)区域以及电离辐射区域附近站人;
(6)严禁在拆卸阀门、管道、设备结构等情况下,处于压力、势能释放的正面区域站人;
(7)严禁在移动设备或装置、吊装件或移动车辆上站人;
(8)严禁在无监护的立体交叉作业区域或动火作业区域下方站人;
(9)严禁在高压电气柜或变电区域无安全措施前提下站人;
(10)严禁在大型设备拆装、建筑爆破、环境不明、生产通道等区域未经许可站人。
2、登高作业
(1)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深度近视眼等疾病人员从事登高作业;
(2)严禁作业现场有六级以上大风及暴雨、大雪、大雾时登高作业;
(3)严禁脚手架、跳板不牢(未固定)登高作业,
(4)严禁脚手架、跳板上堆放超负荷;
(5)严禁梯子无防滑措施、未穿防滑鞋登高作业;
(6)严禁乘坐非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登高作业;
(7)严禁高压线旁无遮拦登高作业;
(8)严禁光线不足登高作业;
(9)严禁现场无牢固可靠安全带挂扣点登高作业;
(10)严禁现场无牢固可靠安全带挂扣点登高作业;
(11)严禁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物品无防坠落措施;
(12)严禁交叉作业未落实防护措施登高作业。
3、电焊气割
(1)严禁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复审合格作业;
(2)严禁雨天、露天作业无可靠安全措施焊割;
(3)严禁焊割未进行彻底清洗、未进行可燃浓度检测,装过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容器;
(4)严禁在使用超安全电压照明和通风不良的容器内焊割;
(5)严禁焊割未断电、卸压的设备;
(6)严禁在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区域焊割;
(7)严禁在焊体性质不清、火星飞向不明的情况下焊割;
(8)严禁焊割用气瓶混装、混放(含运输);
(9)严禁使用的乙炔瓶无防回火装置、无防倾倒措施、乙炔瓶横放;
(10)严禁各种气瓶超过了检验有效日期仍继续使用;
(11)严禁在锅炉、容器等设备内无专人监护、无防护措施进行焊割作业;
(12)严禁禁火区内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办理动火手续进行焊割作业。
(13)严禁使用的电焊机未接地保护,未规范接线;
(14)严禁在潮湿的地面电焊作业未做好防护措施(垫绝缘物或穿绝缘鞋,一、二次侧电线做好防潮措施);
(15)严禁高处焊割时下方未采取防护措施(如火星飞溅到易燃物、监护人员离岗等);
(16)严禁将使用的电焊机放置在易燃、易爆粉尘的环境中。
4、起重作业
(1)严禁指挥信号不明或无专业指挥人员指挥时起吊;
(2)严禁超负荷起吊;
(3)严禁工件紧固不牢起吊;
(4)严禁吊物上面有人起吊;
(5)严禁安全装置不灵起吊;
(6)严禁工件埋在地下起吊;
(7)严禁光线隐暗看不清起吊;
(8)严禁斜拉工件起吊;
(9)严禁物件棱角没有包覆起吊;
(10)严禁起重机的结构件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损伤起吊;
(11)严禁无保护措施直接吊运各种气瓶;
(12)严禁限位开关替代零位开关;
(13)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索具或超负荷吊运等。
5、电力作业
(1)严禁无作业票开展高压停送电作业及约时送电;
(2)严禁高压操作时未戴绝缘手套、未穿绝缘鞋等安全防护装置;
(3)严禁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不在现场开展作业;
(4)严禁工作任务、危险点不清楚开展作业;
(5)严禁危险点控制措施未落实开展作业;
(6)严禁未经审批开展超出作业范围的作业;
(7)严禁在超出接地保护范围的区域作业;
(8)严禁现场安全措施布置不到位、安全工器具检验不合格(或未检验)开展作业;
(9)严禁电线杆塔根部、基础和拉线不牢固开展作业;
(10)严禁擅自进入高压带电设备影响区域;
(11)严禁室外使用的电气设备(电源箱、配电箱)未做防水(绝缘)措施;
(12)严禁未使用插头,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13)严禁擅自触碰带电设备。
6、叉车作业
(1)严禁铲动未固定牢靠的移动及球形物体;
(2)严禁将铲齿上升到极限作业;
(3)严禁铲动埋在地上的物品;
(4)严禁铲动超重、超宽物品;
(5)严禁铲齿上站人作业;
(6)严禁铲起大小不一料箱料架;
(7)严禁铲动带电物体;
(8)严禁长距离开倒车铲运物体;
(9)严禁使用未经检查确认合格的铲车;
(10)严禁使用铲车载人。
(11)严禁驾驶员离开未熄火的叉车、铲车等车辆或工作结束驾驶员离开驾驶室后未将钥匙拔出。
7、施工现场
(1)严禁不戴安全帽进现场;
(2)严禁带小孩及非相关人员进现场;
(3)严禁使用货运电梯或起重设备载人;
(4)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及硬底鞋上班;
(5)严禁使用易腐材料模板作脚手板;
(6)严禁电源开关一闸多用;
(7)严禁无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开挖基坑、沟槽;
(8)严禁在木工场地和防火禁区吸烟;
(9)严禁挖掘机作业时进入挖掘机旋转半径内;
(10)严禁使用安全装置不齐备的机械(电气)设备。
8、电气安全
(1)严禁非工作时在配电室逗留或休息;
(2)严禁熔丝熔断时调换容量不符的熔丝;
(3)严禁使用绝缘损坏的电气设备;
(4)严禁利用电热设备和灯泡取暖;
(5)严禁启动挂有警告牌或拔掉熔断器的电气设备;
(6)严禁用水冲洗和揩擦电气设备;
(7)严禁在埋有电缆的地方未办任何手续打桩动土;
(8)严禁接触未脱离电源的触电者;
(9)严禁雷电时接触避雷器和避雷针。
9、其他
(1)严禁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复审合格从事特种作业及操作特种设备;
(2)严禁单人、未佩戴便携式可燃气报警仪在天然气区域巡查、检修作业;
(3)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4)严禁酒后现场作业。
(5)严禁有限空间作业4类人员(现场负责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应急救援人员)未安全培训合格即作业;
(6)严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未佩戴专用报警仪、佩戴的报警仪失效或超检验有效日期、报警仪与使用环境不匹配;
(7)严禁非作业人员在无属地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进入天然气站;
(8)严禁行车检修过程中同一跨内有两台及以上行车时不装夹轨装置;
(9)严禁检修结束试运行前不做安全确认;
(10)严禁驾驶员未离开驾驶室时装车;
(11)严禁使用有缺口的砂轮片;
(12)严禁使用天然气、乙炔、氮气、氧气等可燃、助燃及惰性气体吹扫灰尘。
(13)严禁安全协议过期后仍在现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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