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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2027年宁乡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2026-01-20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宁乡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检测数量及检测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地区 长沙市 - 宁乡市
采购单位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 查看4个联系方式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307.2万
联系方式 贺向阳0002-****9529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2027年宁乡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512050007-4
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龙华区观****路****号101园区1-4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2027年宁乡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折扣率(%) 价格调整规则 优惠条件
1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2027年宁乡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服务项目 19
合计金额小写: 3072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零柒万贰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预算:3072000元/两年

2、服务期限:两年(时间段为2026年1月至2027年12月)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食品检验人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依法检验:投标人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投标人须按照市监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抽检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组织检验检测工作。

3、按时检测:按照采购人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

4.提高不合格样品检出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达到上级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要求。

5、结果运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人员配置要求

承检机构必须有专人负责检验检测工作,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24 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4 小时内抽检人员须到位,应急情况下,2 小时内抽检人员须到位。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设施设备:、乙方对本项目提供以下主要仪器设备的:三重四极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MS)≥1 台、三重四极杆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LC-MS/MS)≥2 台、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2 台、气相色谱仪(GC)≥2台、离子色谱仪(IC)≥2 台、原子荧光光度计(AFS)≥1 台、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仪(LC-AFS)≥1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1 台、原子吸收光谱仪

4.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208 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19%
2.付款方式:

根据检测数量及检测项目按实结算,凭验收报告、采购合同及发票等采购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半年支付。



收款账户: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水坑支行(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000236789529)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1-19 —— 2027-12-31
五、服务地点
历经铺、道林、****楼、灰汤等区域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投标时需充分考虑到本项目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样品购置、培训、人工、车辆、管理、财务、安全事故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检测场所: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便利店、专卖店、药店等流通场所;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校园食堂及餐饮单位;其他指定的场所。

2、监测时间:采购人合同中另行约定。

3、监测产品的主要类别包含但不限于下列: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粮食、食用油、调味品、乳制品、饮料、饮用水、婴幼儿食品、肉制品、焙烤食品、水果制品、酒类、食盐、食品添加剂等。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甲方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考核要求,如乙方满足不了甲方的考核要求,则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

2、乙方在检测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良社会反应,甲方有权报财政监管机构取消成交单位的中标资格。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宁乡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监督检验检测承检机构考核细则》相关要求,对完成抽样检测的批次结果资料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贺向阳 法定代表人: 赵立业
委托代理人: 肖映波 委托代理人: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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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7bid.cn/view/393/JWmJ2psB8JITibH4i5H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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