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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人民医院无创呼吸机等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2026-01-09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宁乡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宁乡市人民医院无创呼吸机等采购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地区 长沙市 - 宁乡市
采购单位 宁乡市人民医院 联系方式 查看5个联系方式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湖南医药集团检验器械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无创呼吸机等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51128001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人民医院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医药集团检验器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14号栋11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无创呼吸机等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无创呼吸机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17 3272500
2 无创兼有创功能呼吸机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5 570000
3 转运呼吸机1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1 97000
4 转运呼吸机2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1 93500
5 弥散肺功能仪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1 913000
6 呼气分析一体机 其他医疗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2 111200
7 洗胃机 其他医疗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1 26600
8 升温仪 其他医疗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1 47000
合计金额小写: 51308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壹拾叁万零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

单价(元)

总价(元)

1

无创呼吸机

17 台

Trilogy 202

192500.00

3272500.00

2

无创兼有创功能呼吸机

5 台

Vivo3

114000.00

570000.00

3

转运呼吸机1

1 台

SH230

97000.00

97000.00

4

转运呼吸机2

1 台

SH200

93500.00

93500.00

5

弥散肺功能仪

1 台

PFT-D1

913000.00

913000.00

6

呼气分析一体机

2 台

R1

55600.00

111200.00

7

洗胃机

1 台

DXW-C

26600.00

26600.00

8

升温仪

1 台

SC-KW-3000

47000.00

47000.00

  • 报价合计大写:伍佰壹拾叁万零捌佰(元整)小写:5130800.00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在货物到达使用单位,现场场地符合安装条件后,采购人将通知我公司派技术人员对所投设备全面进行安装调试。我公司将派制造商技术人员在7日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安装地点,并在采购人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我公司未在7日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安装地点,采购人有权自行开箱安装调试。开箱如有缺货、错装、损坏或技术问题,我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

3.质量要求

(1) 我公司将保证提供全新原装产品,保证提供的所有软件为正版软件;

(2)厂家保证所交付的产品符合本次招投标无创呼吸机等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NXCG-202511280016要求的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

(3)厂家保证所供产品是经过出厂检验的合格产品。

(4)厂家承诺对所供产品满足国家有关质量技禾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说明书、操作卡、保修卡。

4.售后服务

(1)质保期:序号1-序号7:所投货物整机原厂质保期三年,即安装调试完成,采购人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连续运转良好。保修期内我公司将保证开机率95%(按一年365天计算)。质保期内免费维修与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序号8:所投货物整机原厂质保期不少于一年,即安装调试完成,采购人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至少十二个月内连续运转良好。保修期内我公司将保证开机率95%(按一年365天计算)。质保期内免费维修与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2)我公司在质保期满后只收取用工费和投标时承诺的备品备件所需费用,先维修,维修验收合格后付维修款。以上设备每次维护维修后,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记录。

(3)售后响应时间:质保期内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技术问题支持,24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质保期外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技术问题支持,24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协商解决问题。

5.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详见采购实施计划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17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后付款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130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剩余10%余款维保期结束后无息支付

收款账户: 平安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湖南医药集团检验器械有限公司:15009846996678)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货。
交货地点:宁乡市人民医院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以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履约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以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履约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以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履约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1. 国际及国家现行相关设备技术标准;2. 设备生产厂家发布的官方技术标准、产品说明书及质量规范;3. 采购人(医院)内部设备验收管理制度及流程规范;4. 采购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等相关文件;5. 本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设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及验收相关承诺。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验收说明未尽事宜,按照采购合同、国际及国家标准、厂方标准及医院验收制度流程相关规定执行。我公司将全力配合采购人完成验收工作,确保验收顺利推进。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胡华 法定代表人: 叶德欣
委托代理人: 胡华 委托代理人: 李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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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7bid.cn/view/393/XubHoZsBg7S5K-639zi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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