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设备更新项目第一批(二标段:无损检测类检验检测设备更新)
答疑及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第一批(二标段:无损检测类检验检测设备更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问内容答疑及补遗如下:
答疑部分
提问1:招标文件关于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制造商授权书的投标资格条款设置不合理。
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本项目所采购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招标文件将制造商授权书作为代理商投标的资格条件之一,非产品本身性能、质量、履约能力必要条件。
建议:取消代理商具备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制造商授权书。
答疑1:删除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代理商具备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制造商授权”要求,具体详见补遗内容。
提问2:招标文件商务评审标准中关于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业绩设置不合理。
投标人自 20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具有1个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供货及安装业绩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4 分。注: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品牌应与本次投标的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品牌一致。
本项业绩强制要求业绩设备品牌必须与本次投标设备品牌完全一致,该评审条件设置过于严苛。评分本意应考核投标人供货、安装履约能力,而不是考核某一特定品牌设备过往销售记录。该设置变相保护已有该品牌过往项目案例的供应商,排斥其他有同类示波器供货安装经验、但无该品牌历史业绩的潜在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约定代理商可以选用制造商业绩得分,但又绑定 “业绩设备品牌必须与投标品牌一致”,两项叠加后,实质上评分考核的是该品牌设备过往销售历史,而非投标人自身的供货安装实施能力;容易出现代理商自身无任何实施案例,仅凭制造商过往销售记录获取商务分值,无法真实反映代理商的供货、安装、售后实施能力,评审因素设置与评审目的不匹配。
建议:修改业绩评分条款,删除“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品牌应与本次投标的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品牌一致”的约束,修改为同类产品业绩。
答疑2:删除类似业绩评审标准中“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品牌应与本次投标的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品牌一致”要求,具体详见补遗内容。
提问3:请问重庆市双业融资担保……
答疑3:该提问与本项目无关,不予回复。
补遗部分
一、删除制造商授权要求
(一)删除《招标文件》第一章“3.投标人资格要求3.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要求的:
1.(2)代理商具备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制造商授权书。
2.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二)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要求的:
1.(2)代理商具备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制造商授权书。
2.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提供:投标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制造商授权书。
(三)删除《招标文件》第六章“四、资格审查部分”要求的:制造商授权书。
二、删除投标业绩中货物品牌一致要求
(一)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2.2.2(2)商务评审标准(B)类似业绩 ”要求的: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品牌应与本次投标的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品牌一致。
(二)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2.2.2(3)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要求的:投标货物品牌 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品牌一致。
(三)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要求的:A-19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品牌与投标业绩中的电磁超声低频导波检测仪品牌不一致。
特此说明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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